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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6版:泉州新闻-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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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5日

偷拿同事钱 补写欠条仍被拘留
事后写欠条,不能改变盗窃性质

N本报记者 彭建文 见习记者 林莉莉 王子予

时间:昨日

辖区:鲤城开元派出所

女子何某是鲤城某宾馆的清洁工,趁打扫卫生时偷走同事1000元钱,尽管事后她写下欠条,随即也还了钱,昨日仍因涉嫌盗窃被行政拘留5天。

前晚8时,何某打扫走廊卫生时,看见前台没人,柜子上有一个钱包,她就走过去,偷走钱包里1000元现金。

失主是郑小姐,是宾馆当晚值班的前台工作人员。她说,直到昨日凌晨6点交接班,她才发现钱包里的钱没了,调监控一看,发现偷钱的是何某,随后报警。

一开始,何某否认偷窃行为。随后,民警带她到监控室,看了全程录像后,何某哑口无言。

何某说,她欠了一朋友几千块钱,当晚想着用这些钱去还债。接着,何某拿起笔,写下一张欠条,表示月底发工资时把1000元钱还给郑小姐。郑小姐不同意。最后,何某只好向另一朋友借来1000元还给郑小姐。

开元派出所法制员郭警官介绍,本案中,虽然事后何某给郑小姐写了欠条,但并不能改变何某的盗窃性质。

郭警官说,当时何某的主观意图就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想占为己有,盗窃行为已经完成;即使后来写了欠条仍不能改变其行为性质,不可能转变为一种民事借贷关系。当然,积极返还财物等,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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