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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4版:泉州新闻-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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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1日

车损理赔调解 要“自理”有讲究
一出租车司机因签“自理”协议,保险理赔时吃了亏

N本报记者 尤燕姿

本报讯 出租车与小车相撞,两车车损,双方报警后,在不知具体车损金额的情况下,签订了车损自理调解协议书。结果出租车修了29604元,而保险公司依据调解协议和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赔1.7万余元。

昨日,记者从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获悉,最近,不少车主遇到这类情况,跑到保险行业协会来投诉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会长李毅文表示,其实,问题不在保险公司,而在调解协议书上的“自理”二字。

车损调解协议究竟该怎么写?什么情况下要慎签调解协议?本报为此多方采访,车主们不想自己吃亏的,可得学着点。

【案例】

今年6月19日,刘某开出租车途经丰泽区东涂街地段时,与市民张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损。事故发生后,双方报了警,也报了保险,丰泽交巡警大队认定,双方各自担责50%,并出具了责任认定书。保险现场勘查后,并没有当场作出定损。

为此,经丰泽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出租车因本起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由刘某自理;轿车车辆维修费由张某自理;款项付清后双方纠纷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就本起事故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自理协议签完后,刘某的出租车修了29604元,张某的轿车修了6000多元。结果,刘某前去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依照交警的责任认定和调委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只给刘某赔了17800多元,剩下的11800多元要刘某自己掏腰包。

李毅文会长解释,由于调委会的协议书上写着双方的损失自理,且交警认定该起事故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所以保险公司认定双方均有责任,推定为同等责任,赔偿的办法即双方损失加起来除二后,再由双方共同分担,刘某这一方只分担17800多元,所以保险公司只理赔这一部分。

【各方说法】

交通巡回法庭:“自理”表述不规范

丰泽法院道路交通巡回法庭有关人士介绍,本案中的协议书上写明“出租车因本起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由刘某自理;轿车车辆维修费由张某自理”,协议上的“自理”是口语化的表述,不是很规范。正确的表述应为“双方各自承担,并根据保险条款进行理赔”,假如当时的调解协议这么写,则保险公司就得按条款来理赔。

李毅文会长也表示,如果协议书上填写的是“双方根据保险条款理赔”,保险公司就会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如果刘某在本案中反悔,认为自掏腰包的钱应该由保险公司理赔,该法庭人士认为,只能向法院申请,先撤销这份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并对自己当初签订调解协议书的行为予以举证。

律师:“自理”金额有争议

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王聪怀律师则认为,对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调解协议书,车损自理的金额同样存在争议。自理金额可以分三类解释:一是当事人自行协商的金额;二是保险公司估算的金额;三是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

本案中,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会按照自己的解释来理解“自理”这个字眼,所以当事人就无法拿到全部的赔偿。当事人在调解时,较为严谨的表述应该为“超过法定赔偿范围的,由当事人各自承担”。

保险行业协会:车损未定别签协议

根据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办法,事故发生在6时~20时期间,仅造成财产损失且各方损失无明显高于1万元,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在福建省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当事人自行协商的,保险公司之间应当快速划分理赔责任,并对被保险人实行快速理赔。

不过,保险行业协会法律工作部主任陈林提醒,当对车损评估没有把握,或者对事实有异议时,双方要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待交警勘查后认定事故责任,双方对事故认定结果达成一致时,才能按照简易程序来处理。

“但是,往往交警有时候对车辆的估损也存在误判,例如车损超出了快速处理办法的1万元。”陈主任认为,交警做出责任认定后,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办法,就是等保险公司确认可以赔多少后,再由当事人到各自的保险公司理赔。而现实中,有的车主希望快速解决理赔,就签了调解协议,且协议签得又不规范,最后只能自己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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