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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21版:福建新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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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1日
我省出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旧城区改建项目——
半数被征收人不满 应听证

N本报记者 杨永敏 见习记者 宿小庆

本报讯 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有了法定的流程和规范。昨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期限内(不少于5日)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半数征收人认为不合规 应组织听证

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进行社会调查、入户调查,了解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的意向、房屋市场价格行情,代拟征收补偿方案,并将修改完善后的征收补偿方案报送政府。

市、县级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论证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市、县级政府对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审查后,于5个工作日内公布。

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自行协商 选定房价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库,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期限内(不少于5日)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不服补偿决定 可申请行政复议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征收人进行最后一次协商。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向市、县级政府提出作出补偿决定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县级政府在收到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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