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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22版:福建新闻-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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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2日
为逃债转让财产给亲属
双方协议被判无效

N本报记者 简伟雄 通讯员 陈志龙 李良武

本报讯 龙岩永定市民黄某彩夫妇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名下的公司股份给自己的亲属,并变更了公司的法人代表。近日,永定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认定该行为属恶意,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依法撤销这一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黄某彩于2009年~2011年3年间,3次向原告卢某借款合计290万元。卢某多次催债无果,将其告上法庭。今年1月,法院判决黄某彩夫妇履行还款义务。他们非但没有执行,反而与其妹夫、弟弟等亲属签订协议,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

法院认为,黄某彩夫妇明知债务未清偿,却将财产转让,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并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转让股权时对方支付合理的价格。因此,转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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