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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24版:财经新闻-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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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4日
陈发树告红塔集团,索要8556万股云南白药股权
国内最大股权纠纷案昨开庭

N本报记者 林可

本报讯 昨日上午,陈发树诉红塔集团关于云南白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由于该案的标的额巨大,因此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最大的股权纠纷案”。

中国烟草总公司是否有权否决此次股权转让?云南红塔集团是否故意拖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国有资产流失的判断是否成立?这三个问题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主要焦点。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案件将择日宣判。

焦点一:中烟是否有权否决股权转让?

从2009年9月10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到2012年1月17日被中国烟草总公司正式拒绝,陈发树等了近3年。

由于云南红塔集团认为此次股权转让协议被终止的依据是中国烟草总公司下发的审批协议,陈发树代理律师王卫国在庭审中提出质疑,按照国家规定,有权审批本案所涉及股权转让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财政部,而不是中国烟草总公司。

王卫国认为,红塔集团“报请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过户”仅仅是一次“合规性审批”,通常来说,全国类似审批的通常期限为:国资委系统98个日历日,财政部系统72个日历日,但是这期间陈发树虽不断催促,却始终得不到批复。

焦点二:云南红塔是否违约?

王卫国认为,从2009年12月3日至今,云南红塔集团的报批流程一直停留在中国烟草总公司,而上报财政部的环节则一直处于停滞状态,中国烟草总公司还曾先后多次对下级公司表达不履行的意思,这一行为是故意迟延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红塔律师王琳则表示,交易只能逐级报批,红塔集团无法直接送达财政部,即只能由云南红塔上报到云南中烟,再上报到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红塔已在交易完成后就已完成上报,但无权越级上报至财政部,因此不存在消极履行合同责任问题。

对此,王卫国指出,此次交易审批要经过从云南红塔到云南中烟,再到中烟草总公司,最后到财政部的三次传递。而这当中,云南红塔当天完成提报,云南中烟向中烟草提报历时83天,但中烟草做出不同意回复却用时2年零45天。

焦点三:国有资产流失 应该如何界定?

中烟草总公司在批复中不同意的理由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原告律师认为,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界定,直接关系到中国烟草总公司作出的批示是否合理合法。

王卫国指出,目前没有政策法规清晰定义“国有资产流失”,而是以审批人的主观判断为主。但是结合云南白药股价来看,中烟草总公司在签订协议800多天以后才“突然发现”国有资产流失,而此期间,该股权的市值已由22亿涨到目前的40多亿,最高曾高达60多亿,也不禁让人怀疑是否与股价大涨有关。

王卫国说,按照中烟关于国资流失的逻辑,如果价格涨了,就是国有资产流失,如果价格跌了就是合法转让,这种“太灵活”的国资管理的模式,正是让陈发树不解甚至愤怒之处。

而对于原告律师在庭审中就“国有资产流失”说法是否成立的提问,红塔代理律师并未当庭给予正面回应。

□事件回放

2009年9月10日,云南红塔集团与陈发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涉及云南白药约8556万股股权,总交易金额超过22亿元。当时云南白药股价43.92元,截至昨日,收盘价为61.95元,上涨41%。

2011年12月8日,陈发树以红塔集团长时间不履行合同义务且反复催促无效为由,正式起诉云南红塔集团。

2012年1月17日,中国烟草总公司称“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正式否决了“云南白药股权转让”。

之后,陈发树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证据申请行政复议,以及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先后被以“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理由拒绝。

□庭审激辩

“按照中烟关于国资流失的逻辑,如果价格涨了,就是国有资产流失,如果价格跌了就是合法转让,这种‘太灵活’的国资管理的模式,正是让陈发树不解甚至愤怒之处”。

——陈发树代理律师王卫国

“交易只能逐级报批,红塔集团无法直接送达财政部,即只能由云南红塔上报到云南中烟,再上报到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红塔已在交易完成后就已完成上报,但无权越级上报至财政部,因此不存在消极履行合同责任问题。

——红塔集团代理律师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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