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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06版:福建新闻-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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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日

争抢铅笔女童眼被戳伤 幼儿园一审被判担主责

N见习记者 简伟雄

通讯员 陈志龙 阙周平

本报讯 5岁的女孩小晖(化名)在幼儿园上课期间,与同学小军(化名)争抢铅笔,不慎左眼被戳伤,造成外伤性白内障。近日,永定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幼儿园应承担主要责任。

去年9月20日,龙岩永定某乡镇民办幼儿园内,小晖、小军以及其他3个同学,一同坐在桌子边,准备上写字课。两位幼儿园老师一人发作业本,一人发铅笔。铅笔发下来后,相邻的小晖和小军兴奋地争抢铅笔。突然,在争抢过程中,一支铅笔戳进了小晖的左眼。事发后,小晖左眼并没有流血,幼儿园老师看没有异样,就把小晖抱到办公室滴了眼药水,滴完后便带小晖回到教室。

当日中午,小晖告诉老师她的眼睛还是很疼,随后,幼儿园园长把小晖送到当地医院治疗。次日,小晖被转至厦门眼科中心治疗,诊断为左眼角巩膜穿通伤,外伤性白内障,属十级伤残。随后,小晖父母带着她三次到该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2万余元。

今年初,小晖的父母曾找到小军的监护人和幼儿园,商量解决方案。均遭到拒绝,无奈,小晖在家长代理下向法院起诉小军和幼儿园。

永定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晖在幼儿园入托上学,双方形成教育关系。在小晖上学期间,幼儿园对小晖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小晖在上课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幼儿园虽有两位老师在岗,但都在教小孩写字,未对全班其他学生进行监督管理,疏忽了使用铅笔(尖锐物)写字可能对学生造成伤害的合理注意义务,且事发后未及时发现铅笔芯断在原告的左眼内,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幼儿园存在管理、保护过失,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幼儿园应赔偿小晖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总计7万余元。被告小军事发时亦只有5周岁,对自己行为认知能力有限,被告小军承担10%的赔偿责任,小军的监护人赔偿给小晖7783.47元。

法官提醒,时下正值幼儿园开学之际,老师和家长,平时要教育和规范孩子的行为,强化孩子防范危险的意识,尽量避免让他们接触到锐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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