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2012年9月11日
- 3上一期 下一期4
- 按日期查找
- 版面导航
|
N本报记者 黄颖 通讯员 蔡艺君 本报讯 昨日,漳浦县工商局向4家超市开出共5.34万元的罚单。在该局上月开展的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专项行动中,这4家超市被查出向供应商收取陈列费、堆头费、专柜费、店庆赞助费等进场费用。 刘某东在绥安镇经营一家商场,从今年4月起,他以“陈列费、堆头费”的名义,共向5家供货商收取进场费3460元,进场项目包括食用油、饮料、葡萄酒、水果冻、冷冻食品。陈某林在赤湖镇、佛昙镇、旧镇镇开设连锁超市,他与一家食用油供货商签订合同,约定该供货商要向其名下三家超市各支付专柜费用每月300元。到案发时,陈某林已向该供货商收取专柜费8400元、店庆赞助费500元。工商人员认定,4家超市收取进场费,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属商业贿赂行为。 工商人员称,超市、商场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现已是一种普遍现象,进场费名目繁多,有陈列费、店庆费、补损费、条码费、堆头费等。进场费所造成的危害,直接破坏整个零售业的生态平衡。一方面,进场费使得一些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无法进入大卖场,不能在同一起跑线上与其他品牌竞争;另一方面,供货商被卖场收取进场费,自然要把商品价格抬高,或在生产上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降低成本,最终受害者就是广大消费者。因为,国家已立法禁止以各种形式收取进场费。 | |
| 3上一篇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