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徐锡思 吕波 文/图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官司打赢了,黄泉福并不高兴。9月4日,福建省法院网连续发布5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涉及同一个当事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黄泉福。当然,这5起案件不是全部,从2010年年底至今,他和聘请的法务团队先后共起诉了163个侵权者,无一例外地都赢了,要么庭前和解,要么诉后和解,要么法院判决,都支持黄泉福,确认他的著作权受到侵害。
但是,对于经过法院一审判决的侵权案,享誉中国木雕艺术界、有着“中国木雕第一人”美誉的雕艺家黄泉福,全都提起了上诉,理由很简单:一审对侵权行为的判决太轻,无法震慑那些冒用名义、仿冒产品的侵权者;同时,对案件所涉产品的案值认定、对被侵权者的赔偿等,都脱离了实际价值和取证付出。
不过,从目前的情况看来,黄泉福的诉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以至于二审全维持原判。事情当然不会这么结束,他正在起草一份信件,成稿后将通过特有的渠道,直接向更高级别的政府部门和领导反映这种现象,并拷问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因为涉案艺术品的价值认定难,导致公安机关立案难、取证难、打击力度不足,应该如何破解?
遭遇猖狂的侵权
在2010年前后,侵权行为到了猖狂的地步,甚至就在家门口公然挑衅黄泉福,这也让他下定决心花大血本维权。
“仿冒不是文化,会搞垮全省整个文化产业!”9月12日上午,刚从医院体检回来的黄泉福,面对记者谈起这两年来的维权经历,情绪颇为激动。他认为,不管是协调和解,还是对簿公堂,都是在尽一个工艺美术师的责任,是在保护文化,但是却很少得到各方面尤其是政府层面的支持。
惠安以石雕出名,但是在雕艺界,尤其是木雕领域,黄泉福鼎鼎大名,他的艺术馆甚至开进了钓鱼台国宾馆,并且常设,这在民间艺术中都很少见,哪怕是以木雕出名的莆田市。生于1960年的他,在艺术界成名甚早,35岁即被福建省劳动厅批准为高级技师,40岁就以木雕作品受到中国工艺美术界的推崇,尤其是现场木雕创作,在2002年就作为中国唯一代表出赛,折服了来自全球各地的雕艺大师。
也就是这些荣誉,让黄泉福声名鹊起,作品价格水涨船高,并顺利成为各类小作坊、贸易公司、加工厂的侵权对象。
“我不否认是维权,挽回受到的经济损失,更是在维护、保护民间传统工艺的权益和发展,这是一种责任,尊重原创。”但是让黄泉福气愤的是,他精心创作出来的200多件雕艺美术作品,全部遭到非法的复制、生产和销售,几乎无一幸免;在仿冒之余,仿冒者还进行非常恶劣的低价销售,原创作品需要几千、上万元,仿冒者几百元就出手了;用以维权的版权登记证、设计专利、正品保证书等,在仿冒者那都成为废纸,或者降价的筹码,“就像不开发票可以少付钱一样”。
在2010年前后,这种侵权到了猖狂的地步,甚至就在家门口公然挑衅黄泉福。他下定决心维权,“这会花很多时间,很多金钱,很多精力,不利于我的创作,但是继续沉默的话,会毁了这门手艺”,因为仿冒不需要任何的原创性,却会极大地伤害到雕艺师的积极性。
聘请专业维权团队
在正式起诉之前,有一大堆工作要做,主要是取证。因为身体和创作的需要,维权的工作,黄泉福专门请了法务人员和律师。
黄泉福准确地预测到过程,却没有猜到结果。他大失所望。
在正式起诉之前,有一大堆工作要做,主要是取证。在名为“(2012)闽民终字第109号”的福建省高院判决书中,如此描述维权团队的取证过程:“2011年9月6日,原告黄泉福委托叶子龙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员庄建庭、工作人员罗友志与叶子龙、张宇亮来到龙岩市闽西交易城C5-5-19商店,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叶子龙、张宇亮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商店对店内展示的涉嫌侵权木雕产品进行询价、拍照(照片载明共有14件产品),并购买了木雕二件,支付价款共计人民币1200元,商店售货人员开具《天恩阁檀木手工制品》收据一张,并提供了名片一张。叶子龙、张宇亮将所购物品及商店工作人员提供的材料合并存放,并进行标记。购买行为结束后,上述人员将物品带回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对上述所购物品进行察看、拍照、签封。2011年9月13日,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2011)厦鹭证内字第07913号公证书。原告黄泉福支付证据保全公证费2400元。”
在庭审中,经过严密收集的证据,都被法院采信;但对于黄泉福提出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50000元,经过“酌情确定”之后,定为37000元。对于这一判决,原告、被告双方都表示不服,双双提出上诉,最终的结果是维持原判,诉讼费3300元各自承担一半。
因为身体和创作的需要,维权的工作,黄泉福专门请了法务人员和律师。在提供给记者的名单中,浙江省东阳市,福建省莆田、厦门、龙岩、武夷山,包括泉州市范围内的惠安、洛江等地,都有被告上法庭的侵权者,其中又以个人居多,部分则是加工厂、贸易公司。类似上述的案件,几乎大同小异,判决的赔偿额度几乎介于2万元到4万元之间,和解的金额也差不多。
赔偿VS维权成本
在本地碍于情面,在外地可能遭遇地方保护,直接导致赔偿额度的低下,使维权的成本大大超过侵权的惩罚。
“这等于是纵容,维权的成本大大超过侵权的惩罚,那么一点钱,一转眼就被他们又赚回去了。”黄泉福始终认为,类似的判决无法起到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因为对簿公堂意味着对方“死不悔改”,应该有惩罚性的判决;同意和解的,则可以原谅。但是,并不是所有被告都服输,很多人甚至认为,黄泉福是借着“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名头找茬。
案件已经开庭了,但还未判决,作为被告的惠安县聚盛工艺有限公司负责人卢先生,至今声称“感觉很奇怪”,因为不管是从事木雕创作,还是创办企业,两人都是差不多同一个时间段的,只不过黄泉福在艺术成就方面走得比较远;至于被起诉的原因,更是“躺着中枪”,因为木雕作品的主流,集中在宗教题材、历史人物等方面,“例如弥勒佛、观音、关公、郑成功等等,很多是大同小异的”,这是历史文化遗留下来的共同财产,并非某个具体的个人所有,更不能通过“办证”垄断。
实际上,针对黄泉福的侵权,主要集中在三种形式,仿冒原创作品、冒用大师名义、剽窃技术成果。对于部分侵权者的回应和法庭辩护,黄泉福对此嗤之以鼻,“很多人都是乡里乡亲的,我也不想做太绝,但是总有各种歪理邪说,非常搞笑”,例如曾有侵权者在法庭上“倒打一耙”,称他仿冒经营黄泉福作品,亏了几十万元,根源就在于黄泉福,应该反过来赔偿给他。
也就是受扰于这种环境,黄泉福在本地打的官司并不多,这当中还有另一个原因。惠安的木雕,在上世纪90年代曾一度走进绝境,正是黄泉福的出现,以及带来的流水作业法,将木雕产业带入一个新领域,尤其是张坂镇的小作坊,更是欣欣向荣;作为“开派宗师”,很多人跟黄泉福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师徒”名义,一方面给抄袭复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则是为挖技术工人的墙角带来方便。
在本地碍于情面,在外地可能遭遇地方保护,直接导致赔偿额度的低下。在黄泉福起诉厦门市思明区的侵权个人张三溪一案,经过法院认定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仅为1万元,远远无法达到为此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等。
困惑:涉案价值如何定?
实际上,黄泉福打官司中遇到的问题,症结在于:面对日益工业化的艺术品,涉案价值到底该如何定?对于地方版权局、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来说,目前这个问题几乎等于无解。
类似的循环,黄泉福经历了不知多少次:在发现一个作坊或公司侵权的时候,第一时间向版权局举报,但制止的手段往往仅限于“规劝”,或者责令停止,一旦执法人员离开就死灰复燃;如果表现出不满,则立马被推给公安机关,建议黄泉福报案,但因为单品或经过取证所购买的产品,价值无法达到立案标准,往往最终促成行动的时候,相关证据已经被转移;在庭审当中,也只是以权利人购买取证的侵权数量作为判赔的依据,往往一项著作权才判赔几千元。
黄泉福认为,在这样一个执法环境下,根本不足以削弱、威慑侵权人继续侵权的动机,不能达到打击侵权的目的。但是,多位接触过黄泉福案件的警察、法官却不这么看,“办案最重要的是看证据,就算我们有强制手段,但也不能滥用,否则一样会成为被告”;要扣人、扣物,首先要确认究竟是否侵权,而著作权本来就是一个相对容易模糊的概念,如果贸然办理,极为容易出错,而且更大的成分是经济民事纠纷,并不适合一竿子打死。
“其实我也挺困惑的。都说艺术无价,但是艺术品是有价格的,问题在于这不像是一般消费品,而是有很大的想象空间,说一元可以,说一万元也行,当然只能采信最终成交的。”一位知情法官告诉记者,法院内部也对这种案件进行过讨论,从主观角度看确实值钱,但你拿不出客观证据,就只能按照交易金额办理,“不这样办理,更经不起推敲和检验”。
□手记
从50万到100万
8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召开的商标法实施30年座谈会,透露第三次修订的商标法,拟将多次商标侵权的民事赔偿额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这是一个风向标,从今年3月份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备受关注的焦点之一就是将赔偿上限定为100万元,大背景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普遍感觉到赔偿远远低于诉讼请求。
目前,我国商标权益和保护是走得比较靠前的,但依然无法为著作权赔偿提供借鉴。目前,赔偿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以权利人的损失数额为依据;二是以侵权人的获利数额为依据;三是法官在法定限额内酌定赔偿数额。实际操作中,第二种方式最常见,但同样存在无法声明的问题。根据学界的统计,目前90%左右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都在适用法定赔偿,不过这样的情况,使得当事人没有主动选择权的。
知识产权侵权的复杂性,涉及领域的广泛性,使得很难有统一的赔偿标准。从统计数据看,黄泉福的遭遇,应该不是个案,因为从国际大环境来看,我国规定的赔偿额确实偏低,不管是50万元还是100万元;从未来趋势看,黄泉福的抗争,也应该不会孤单,因为尽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至少在案件性质的认定方面,已经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