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严淑珍
本报讯 昨日,龙文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各判处陆某、朱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1年11月间,朱某违反国家对盐类产品的专卖规定,以每吨500元的价格,先后三次销售盐(共计27.5吨)给陆某。陆某再以每吨550元的价格,将盐转卖给杨某用于腌制咸菜。法院审理认为,朱某、陆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盐27.5吨,其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