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见习记者 简伟雄
通讯员 陈志龙 阙周平
本报讯 年过七旬的老曾驾驶无牌无证的摩托车,撞上沙石堆,导致车翻人伤。老曾向堆沙石堆的施工单位索赔不成,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院。昨日上午8时,经永定法院调解,老曾按协议从施工单位接过最后的赔偿余款。
老曾是永定岐岭人,今年70岁。去年11月23日上午,没有摩托车驾驶证的他,驾驶着自购无牌照二轮摩托出门,不料途中,摩托车迎面撞到公路上的沙石堆,老曾当场摔成重伤,在医院治疗数月,花了10余万元。
事后,经交警部门调查,老曾因无证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而沙石堆的施工单位负次要责任。因双方私下对赔偿协商不成,老曾一气之下,将对方沙石的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他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7.7万余元。
经审理,永定法院岐岭法庭认为,施工单位将石头放在公路上,占用公路有效使用路面,既无人员管理,也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导致老曾骑车经过时受到损害,施工单位应该承担责任。而老曾属于无证驾驶,骑行的摩托车又无牌照,且不戴头盔,对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经过永定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相关施工单位赔偿老曾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5.5万元,并当庭给付2.2万元。
永定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在审理类似的案件中,如果司机有牌有证,一般情况下,司机也需要承担相对较小的责任,施工方则要承担更多。但这还不能一概而论,具体案件的审理还要依据交警对具体事故的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