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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14版:e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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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2日

十一后 节假日消费投诉问题凸显
特价品≠处理品
(资料图片)

十一期间,受节日及商家促销影响,市民消费能力得到集中释放,家电销售火爆,消费纠纷也随之而来。国庆黄金周后,家电投诉明显增多,消费者投诉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商家违反促销承诺、服务质量下降等问题引起消费者不满;二是家电送货、安装不及时,服务滞后等问题突出;三是家电促销价格存在“猫腻”,部分商家宣称的最低价、惊爆价名不副实,与平时的销售价格相比,优惠幅度并不大,或者根本没有实质降价;四是家电维修收费不透明,部分维修人员存在收取上门服务费、工时费等情况,少数维修人员利用消费者缺少专业知识的弱点,对“三包”期内的家电违规收取费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节日促销就能捡到大便宜?其实未必,节假日期间,一些商家以“清仓”、“装修”为名,打着特价品名义,偷偷卖处理品,故意混淆“特价商品”和“处理品”的界限。而事实上,特价品不是处理品,市民特价购物时要注意有无“处理品”字样。

■如何区分特价品与处理品

中秋、“十一”两节期间,商家推出各种促销活动让人眼花缭乱,有的商家借机将“处理品”和“特价打折商品”混淆销售,以逃避“三包”责任。因此,广大消费者更应科学理性消费,正确区分“处理品”和“特价打折商品”,以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商品交易过程中,商家为达到一定经营目的,一定限度内降价销售商品(被降价商品并不存在质量问题),这种商品被称为特价商品或打折商品。消费者购买了这样的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必须履行“三包”规定。

处理品是商家对即将过期的、积压的、有残次并尚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产品低于成本销售的一种销售行为。商家在销售这种商品时,必须作出明示,使消费者了解其缺陷。通过明示销售处理品行为,不再对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

在此,我们要提醒广大消费者:“特价、打折”商品与处理品有本质区别,商品打折是促销的手段,其前提是不存在质量缺陷或瑕疵;“处理品”即是标明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商家在销售此类商品时,必须要向消费者讲明处理原因,不得隐瞒。

据家电业内人士介绍,经营者“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也就是说,应该把“处理品”列入非正品的商品之内。商家销售“残次品”“处理品”“等外品”等商品,而不予标明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如消费者遇到这类情况,应保存好有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普通消费者很难区分“处理品”和“特价品”,因此选择正规的购买渠道可以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权益,在选购家电产品时,建议到正规的大卖场进行购买。

■买到“处理品”不享受“三包”

每年的节假日来临时,商家为了刺激消费,纷纷打出“打折”、“特价”等招牌来促销。对于“打折”、“特价”商品的三包期如何规定,有很多商家和消费者都不知道。许多商家就是利用消费者的模糊认识,制定出不合理的规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特价商品是商家在促销活动中的降价商品,依据《消法》规定,对于特价商品,经营者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处理品是那些本身有瑕疵而滞销的,经商家向消费者说明并降价处理的商品。这样的商品因消费者事先已从商家的介绍中知道其问题所在并能接受,所以可以不退不换。

“处理品”不能享受“三包”,但要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商家必须标明“处理品”字样,二是必须标明处理的真实原因。如果商家没以文字的形式写明这两条,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就可打1231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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