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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07版:漳州新闻-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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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2日

晚8点至次日清晨6点 中心市区禁用警报器

N本报记者 杨清竹

本报讯 即日起,夜间8点至次日清晨6点,漳州中心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记者昨日从漳州市政府获悉,新出台的《漳州市机动车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办法》,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的警报器使用做了具体要求。

根据规定,上述车辆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在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5项规定:一是一般情况下,只使用标志灯具,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二是警车执行治安巡逻、交通巡逻等经常性任务时,只准使用警灯。医院救护车辆在运载救护人员情况下,只准使用救护专业警报声。三是不得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主要居民区或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路段、区域和时段使用警报器。四是夜间(20∶00~次日6∶00)在中心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消防车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警报音量不得超过105分贝。五是两辆以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安装有标志灯具、警报器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而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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