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通讯员 黄静燕 沈学勤
本报记者 黄颖
本报讯 贪图供货商的财物贿赂销售啤酒,却没想到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餐馆老板成某因接受供货商的财物贿赂卖啤酒,被芗城区工商局罚款1.5万元。
成某在市区南坑路开餐馆。今年2月1日,某品牌啤酒供货商以财物贿赂成某,双方签下啤酒销售协议,成某每月接受供货商贿赂的25件啤酒,在经营场所陈列该品牌啤酒堆品及广告单。至案发止,成某共收受贿赂的啤酒125箱,获利5375元。
执法人员认为,成某收受供货商贿赂以销售啤酒,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商业贿赂行为,依法作出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