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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N17版:财经新闻-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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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9日

“营改增”21日起领购发票
国税部门提醒:11月1日起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N本报记者 黄立东

通讯员 魏文忠 谢能雨

本报讯 10月2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发票领购簿和已发行税控设备等材料,到各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但11月1日起才可开票,不得提前开具。

按照全省“营改增”工作部署,自2012年1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开具“营改增”业务范围的发票,应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不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不含可以延期使用的印有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地税发票)。纳税人应于2012年11月2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营改增”业务范围的已开具发票验旧(包括统一机打发票数据上传)、空白发票缴销事宜。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需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含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应按有关规定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此外,福州市国税局提醒,“营改增”前向地税部门领购的印有单位名称的库存地税发票(含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延期使用至2013年3月31日,并应于2013年4月20日前向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已开具发票验旧(包括统一机打发票数据上传)、空白发票缴销事宜。

据悉,10月20日前,试点纳税人应完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申请、纳税人票种核定等工作,10月21日起方可领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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