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见习记者 陈志坚
本报讯 昨日下午,《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从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举措方面,《条例》中规定: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设立小型、微型企业还贷应急周转资金,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政策、发展前景良好、贷款即将到期而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资金周转服务。
此外,《条例》中还要求:建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因中小企业信贷产生的损失,依照规定给予补偿;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市人民政府应设立政策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通过奖励措施,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其他新型非银行业金融组织、典当行业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为使《条例》内容尽量覆盖到各类型融资服务企业、尽量满足全方位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现实需要,《条例》中还规定,鼓励典当行业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典当企业予以奖励。
《条例》中规定,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创业扶持专项资金,扶持本市户籍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创办中小企业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创业扶持、创业奖励等有关优惠政策。《条例》还要求,市人民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此外,《条例》中还规定,对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给予有关社会保险费补贴;对小型、微型企业减征、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事业型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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