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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N17版:财经新闻-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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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31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明年起施行
经营者获知汽车缺陷 应立即停售、召回

N新华社

本报讯 昨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进口车也适用

根据规定,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这一《条例》,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条例》规定,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本《条例》所称的生产者。

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志、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处罚力度加大

与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比,《条例》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2004年的《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的罚款限额仅为3万,威慑力明显不足。而《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缺陷调查,或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或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且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此外,生产者违反条例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或隐瞒缺陷情况,可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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