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郑友贤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厦门市政府获悉,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给予不高于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
根据新出台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住宅房屋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意见》,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标准可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不含楼层调节价)执行。同一征收项目存在多个安置房地点的,市场评估价取平均值。当市场评估价低于市场指导价时,按市场指导价执行。
而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同时,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算给予不高于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
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给予不高于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
各区政府可根据征收项目情况报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再分别按上述价格计算给予不高于20%货币补贴。
此外,选择部分实行产权调换、部分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住宅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的余额。
选择全部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不含奖励和补贴)缴交超面积购房款。各区政府在发布征收公告时,应同时公布安置房市场评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