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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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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苏禹成 通讯员 许志敏 欧新蕊 本报讯 前日,经龙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连某红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4月22日上午10时许,连某红来到角美镇东美村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取钱,前面的小伙急匆匆地取完钱走了,忘了拔卡。连某红发现后,取走卡里的1.6万多元。当天下午4时多,连某红上街买东西,在街上遇到朋友陈某与一名小伙同行,她上前与朋友打招呼,谁料同行的小伙马上就认出她。原来,这名小伙就是忘拔卡的人,他发现钱被取后立即报警,警察调取监控录像,他清楚地看到取款人的模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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