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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16版:漳州新闻-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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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30日
东山某银行原副行长
受贿3.99万获缓刑

N本报记者 曾炳光

本报讯 东山县某银行原副行长周某,收受两家房地产商财物,为他们提供贷款便利。目前,东山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周某在担任某银行东山支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两家房地产公司财物共计39900元,后为两家公司办理贷款业务提供帮助和便利。法院认为,周某是国有公司委派到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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