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是对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重要补充,不仅加大了违法处罚的力度,也更注重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那么即将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又对消费者的有车生活有哪些正面影响,消费者又该如何利用这一法规为自己维权呢?
生产、经营者违规将被加重处罚
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22条、23条、24条中,分别规定了产品生产者、经营者违反条例的处罚办法。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即将执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对产品生产者、经营者违反条例的处罚是相当重的。比如第24条中就有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也就是说,如果某款汽车被发现存在缺陷,却仍在进行生产和销售,则生产者将被严重处罚。而在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这种情况的处罚仅仅是“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从处罚力度上是大大加强了。
目前在汽车销售市场上经常存在着这样的纠纷,某款汽车被发现存在质量缺陷,但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却将这种情况隐瞒了下来,继续生产该款汽车,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对于消费者而言,第24条这样的规定也就从源头上掐断了不合格产品继续进入市场的可能性,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爱车被召回,也可依法索赔
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28条中规定“生产者依照本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这条规定保证了消费者的爱车被召回后,也有权利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以往的召回事件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一方,汽车厂家在宣布召回的同时,对“补偿”一事却只字未提。车主张先生的爱车就曾经因为刹车方面的问题被召回,“虽然厂家帮我免费更换了刹车零件,但刚买没多久的车就换了刹车,以后卖的时候不知道会不会受影响。另外,为了这事我跑4S店两三趟了,路费、误工误时费有人给报销吗”?对厂家的召回张先生的心里总有着一根刺。
而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则针对张先生的疑惑有了规定,第28条规定说明,“生产者依照本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汽车产品存在本条例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的,车主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之后,消费者因召回而造成的损失,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索赔。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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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
(二)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
(二)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三)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
(二)隐瞒缺陷情况;
(三)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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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生产者依照本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汽车产品存在本条例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的,车主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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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陈荣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