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陈伟真
为拉动车险销售,目前不少财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出于“方便”投保人,替投保人代签名,而事后碰到理赔纠纷诉讼时,保险公司因非投保人本人签名,而未尽到免责条款告知义务,往往在超出保障范围之外的事故也进行了赔付,大大提高了财险公司的赔付率。
为规范保险代理人的从业行为,近日由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发起,泉州市各财险公司和相关保险代理机构共同签订了一份关于规范财险保险代理人从业行为自律公约,明确了投保单中投保人签名不真实的,造成保险公司不利的法律后果的,保险公司将追偿和追究保险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据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会长李毅文介绍,为了扩充车险业务,目前部分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出现了层层转包的现象,而车险手续办理往往不能一步到位,业务人员为了“简化手续”,干脆直接替客户代签字。根据保险法规定,如果非客户本人签名,将视为没有投保声明,没有尽到条款告知义务,所以一些明明是免责范围的事故,保险公司仍要担负赔偿责任。“虽然表面上是部分投保人得到了利益,但是最终损害的却是广大投保人的利益,如果保险公司赔付率提高了,最后只能通过提高来年的保费来转移成本。”李毅文说。
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违约成本,来遏制保险代理人代签名的现象,近日由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牵头,泉州各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经纪人共同签订了一份关于规范财险保险代理人从业行为自律公约,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和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提出因投保单中投保人签名不真实的,造成保险公司不理的法律后果的,保险公司将予以追偿和追究保险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法律责任,机构每缺少一份协议将处以30000元违约金,个人每缺少一份协议将处以500元违约金,最高20万元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