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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25版:财经新闻-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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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6日
煤价并轨文件出台,采取煤电联动机制,以年度为周期——
电煤价格波动超5% 应调整上网电价

N经观

本报讯 经济观察网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国务院办公厅于本月20日下发了《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指导意见》,明确了取消重点合同煤,采取电煤价格并轨制。

《意见》认为,今年以来,煤炭供需形势出现了近年来少有的宽松局面,重点合同电煤与市场煤价差明显缩小,一些地方还出现倒挂,电力企业经营状况有所改善,改革的条件基本成熟,为此推进改革。

煤企、电企自主衔接签合同

相比此前的两版修改稿,最终的“并轨方案”对于合同的期限给予了模糊处理,只提出鼓励签订中长期合同。此前,修改稿认为合同期限应在3~5年比较合适。

根据《意见》,最终的方案称,“自2013年起,取消重点合同,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发展改革委不再下达年度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自主衔接签订合同,自主协商确定价格,鼓励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

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煤电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干预。委托煤炭工业协会对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汇总,运输部门要组织好运力衔接,对落实运力的合同由发展改革委、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备案。”

根据《意见》,铁道部、交通运输部要合理配置运力并保持相对稳定,对大中型煤电企业签订的中长期电煤合同适当优先保障运输。

采取煤电联动机制

对于比较敏感的价格传导机制,即煤电联动机制,最终方案提出了具体的联动方案。

《意见》称,“当电煤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以年度为周期,相应调整上网电价,同时将电力企业消纳煤价波动的比例由30%调整为10%;鉴于当前重点合同电煤与市场煤价格接近,此次电煤价格并轨后上网电价总体暂不作调整,对个别问题视情况个别解决。”

该联动机制与2004年施行的煤电联动政策有较大改动。按照当年下发的《关于建立煤电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为一个煤电价格联动周期,若周期内平均煤价比前一周期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5%,相应调整电价,而且,电力企业要消化30%的煤价上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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