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余娟摘自《意林》
丰子恺有7个儿女。1947年,丰先生50岁,他在杭州与子女立下约法。内容如下:
年逾五十,齿落发白,家无恒产,人无恒寿,自今日起,与诸儿约法如下:
1.父母供给子女,至大学毕业为业。大学毕业后,子女各自独立生活,并无供养父母之义务,父母亦更无供给子女之义务。
2.大学毕业后倘能考取官费留学或近于官费之自费留学,父母仍供给其不足之费用,至返日为止。
3.子女婚嫁,一切自主自理,父母无代谋之义务。
4.子女独立之后,生活有余而供养父母,或父母生活有余而供给子女,皆属友谊性质,绝非义务。
5.子女独立之后,以与父母分居为原则。双方同意而同居者,皆属邻谊性质,绝非义务。
6.父母双亡后,倘有遗产,除父母遗嘱指定者外,由子女平分受得。
丰先生“家无恒产”,生儿育女靠的是译著的版税和字画的润格。从这份“约法”可以看出,丰先生给儿女平等的爱,同等的教育机会。既不向儿女索取回报,也不为儿女安排所谓的舒适生活,让儿女们走自己该走的路,过自己该过的生活,彻底的真实而纯洁。
(金林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