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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N11版:财经新闻-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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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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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规定出炉:
四情形可退换货 10月起生效

N本报记者 杨阳 综合

本报讯 汽车三包规定终于结束8年的“难产”。昨日上午,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两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并规定了可供退换货的四种具体情况。

根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而三包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 三包期两年内 或里程5万公里

《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两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四情形可退换货

连修五次可换车

对于退换货条件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列出四种具体情况: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

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此外,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汽车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天,或者同一个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修理累计超过5次,消费者可以换车;如果符合更换条件,但销售者没有同品牌、同型号或配置不低于原车的汽车,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

修车超五天

须补偿消费者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这份规定还明确,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解读】

鉴定有了“第三方”

记者从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了解到,汽车三包的规定已经“难产”了8年。2002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给各地消协下发通知,要求就汽车三包的规定草案提出修改意见,而从2004年开始,国家质检总局就发布汽车三包规定的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此后连续发布多次征求意见稿,并召开听证会,终于在昨天最终完成。

省消委会投诉部段建平主任此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汽车投诉在我省一直位于投诉榜前列,但是由于缺乏详细的规定,因此调解起来相对困难。

涉及“纠纷”,需要第三方的鉴定。此次出台的规定,社会普遍关注的“第三方”机构作用更为明显。按照规定,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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