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王庆平 文/图
本报讯 酝酿了8年,本周二,国家质检总局终于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并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这意味着汽车产品将进入“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时代。值得注意的是,现今的汽车产品一般至少已经做到了3年或者6万公里(以先到为准)的保修期限,长的甚至达到5年10万公里,而“三包”的有效期限则是2年或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
对于“三包”规定的出台,漳州车商普遍持欢迎态度。何种情况可以换车、退车,新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虽然“三包”责任由本地车商承担,但属于厂家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任,本地车行可向他们追偿。业内人士认为:“这样对于消费者与车商来说,都可以接受,也将避免因为责任无法明确而产生不愉快以及过激的投诉行为!”
经销商用“拖”字诀 应对消费维权
关于汽车消费维权,那不是一个“难”字可以说得清楚的。漳州汽车周刊建立不到两年的时间内,也陆续收到了不少消费者的投诉。
漳州一位合资品牌售后经理告诉记者,其实经销商也有自己的难处。如果换车、退车,那这辆“问题车”要留给谁?找处于强势地位的上级厂家退车,几乎是不可能的;若低价贱卖,所产生的损失又由谁来承担?面对动辄十几万的汽车,谁都不敢担这个责任。因而,经销商一般采取“拖”字诀,一边提出维修方案,希望消费者能够接受;一边表示强硬态度,让消费者举证汽车确实存在缺陷方能退车。
而国内鉴定汽车存在缺陷的机构到底在哪里?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要想找到它们并得到有利于自己的鉴定结果,那几乎是难上青天。这期间要付出的精力与金钱都让消费者无法接受。即使消费者投诉到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也只能协调,没有资质作鉴定。到最后,消费者也只能接受经销商提出的维修方案。
对消费者对经销商 “三包”是好事
其实,车商也不愿意额外增加维修成本。汽车真的出现4S店不能维修的故障,那也是厂家的责任,与地方经销商无关——这是实话。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厂家太远,经销商太近。消费者只能找经销商解决,而经销商又不能找厂家解决,这才是造成经销商“拖”的根本原因。从某种意义上说,经销商与消费者一样,都处在弱势地位。
现今,新规明确经销商可以向厂家追偿。漳州胜华元东风雪铁龙的郑总告诉记者,各个汽车厂家很快就会与经销商联系,就如何执行新规达成一致。这对于消费者与经销商来说,都是好事。
有部分漳州汽车消费者认为2年或者5万公里的“三包”期限应适当给予延长,至少得跟厂家的保修期保持一致。但业内人士认为,这样的“三包”期限较为合理,如果再扩大,恐引起厂家反弹;如果出现缩短保修期的状况,对消费者来说不见得是好事,毕竟真正要换车、退车的还是极小一部分。
此外,业内人士提醒,在“三包”期内出现的保养与大维修,消费者要尽量选择到4S店进行,以免届时出现不必要的纠纷。要注意的是,目前的“三包”主要针对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因此,家用汽车用于营运目的将不享受“三包”;有些单位为汽车营运、生产经营活动而购买使用的汽车产品,也不在“三包”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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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可换货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指出,以下5种情形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
(一)从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等情况的;
(二)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做2次修理仍然没有排除故障,或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三)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条、车身当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2次后,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
(五)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
六种情况不享受三包
规定中第三十条明确,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