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关于燃气初装费,早在2006年,我省已出台相关的文件,明确上述费用纳入房价,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
在被举报较多的晋江等地,当地主管部门已经通知开发商,不得再收取这项费用。但对于此前收取的费用,购买人是否能退款,不少开发商、主管部门并未给出明确答案。在晋江、南安等地的物价主管部门看来,因涉及面广等问题,这项收费行为,被上报到了当地政府。
记者昨日获悉,晋江晋兴御园小区近400户业主,已有一半业主从开发商手中拿回了3000元燃气初装费。
调查追问
一个被投诉的楼盘
此前,本报曾报道晋江晋兴御园小区近400户业主,被开发商要求交纳3000元/户的燃气管道建设费(即“燃气初装费”),否则就不交房(详见本报1月18日A13版、24日A14版相关报道)。
昨天,记者从该小区业主和开发商等多途径了解到,从上周一开始,开发商晋兴集团已设立受理台,为持收据前来退款的业主办理退款事项。
业主吴先生说,上周一他就将3000元退回来了,对此结果表示满意。晋兴集团相关负责人洪女士介绍,至今已有过半业主退回了款项,由于部分业主不在晋江或者正在联系,剩余业主只要持收据前来就可马上办理退款手续。
一份被忽视的文件
燃气、供水、供电等费用,应包括在房价,不得另行收取。在这一问题上,不少开发商都不愿意正面接受媒体的采访。
昨日,晋江市物价局物检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早在2006年,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已明确提出,住房开发建设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对属购买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等费用,应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
既然2006年省政府已明确发文,且2007年省物价部门随后也出台相关规定,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当中。上述人员称,既然有相关规定可循,开发商就该遵守。
一桩涉及面广的问题
既然有章可循,又出现了这种收费行为,主管部门又如何看待?
“最近,我们也接到十多个小区(业主),反映被另收燃气初装费。”晋江市物价局物检所相关负责人称,考虑燃气加装费涉及面广,他们已将情况上报晋江市政府,待市政府处理。
昨日,记者从晋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产科获悉,该科室已致电辖区内开发商,不得再另行收取燃气初装费。
而南安物价局物检所林所长介绍,他们也接到多位该小区业主投诉。走访中发现燃气初装费确实未加入房价中,而与省文件有出入,他认为这是合理不合规。他称,按省里相关文件,燃气初装费是不得另行收取,但又未纳入房价中收取,对于如何处理,林所长称,他们已将情况上报上级部门,协调解决。
一次历时漫长的举报
家住西湖附近的某小区业主王先生,于2010年8月份缴纳了3000元燃气初装费。“当时急着装修,也没太计较。”但王先生和该小区的其他几位业主认为,这笔费用并不合理。
昨日下午,王先生及其他3位业主,一起来到泉州市物价局。泉州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受理了王先生及其他3位业主的投诉,并承诺尽快进行查证。价格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一般办理期限是60天。如果情况较复杂,请示领导后可以延长30天。如果业主对这笔费用存在疑问,可以到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泉州市物价局政策法规科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经查证,燃气初装费已经计入房价,而开发商又再次收取的,就属于重复收费,那么,这笔费用应该退还给业主。
燃气初装费是否计入房价,该如何查证?泉州物价局法规科相关负责人并未答复。
律师观点
另立条款收燃气费 是重复收费乱收费
桥南某小区众多业主不明白,他们与开发商签订补充合同,里面明确提出合同价款不含办理管道燃气建设费等,需有买受人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付清。但既然2006年、2007年省政府及省物价部门已发文明确规定,房价应包括燃气初装费,不得另行收取。文件在前开发在后,那么,这份合同合法吗?
针对开发商在购房合同明确不属于房价的内容,另立条款等方式,来收取燃气初装费的问题,省双十佳援助律师、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林培德律师认为,上述购房合同由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合同中的相应条款无效,但合同其余条款不受影响,作为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省内的房产开发商理应遵守。
福建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主任魏正说,业主买房时,房款中就包含了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和绿化、消防、电梯和道路等公共设施,这些都是产品质量要求必须具备的,另外收费就属于重复收费和乱收费,是违规的。因此,业主要就此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开发商,胜算不小。此前也遇到过不少这样的案例。
其实,早在2001年,国家计委(现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文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其中就有明文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相关新闻
漳州家芗0596小区业主
一直告到法院 终获退燃气初装费
漳州家芗0596小区6幢、7幢共有100多户回迁户,600多套房子。2011年3月,该小区业主反映,办理交房时,被开发商收取每套3000元的燃气管道安装费(下称燃气费),不交钱就不交房。对此,开发商漳州高力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高力置业)回应,他们对每套超过40平方米的安置房,都安装燃气管道,他们为此垫付200多万元钱,这次是收回垫付款。
漳州市物价局调查后认定,高力置业收取燃气费是违规收费,责令退还收取的1719000元燃气费(即573套房子)。之后,漳州市政府法制办召集相关法律专家座谈,意见一致认为,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拆迁安置相关收费没有明确规定,物价部门难以查处,并给漳州市物价局下发《意见书》,建议物价局今后不要受理拆迁安置收费纠纷,而让业主直接向当地法院起诉维权。
当年7月初,仍然未收到退款的10多名业主,到芗城法院集体起诉开发商,除要求退还燃气费外,还要求退还入户防盗门费、水电表开户费等。5个月后,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出炉,高力置业被判在10日内,退还入户防盗门费和水电表开户费,至于燃气费,因行政主管部门即漳州市物价局已作出责令退还的处理,法院不对此重复处理。对于一审判决,原告、被告双方均不服,后诉至漳州中院,被驳回,维持一审原判。(本报曾对此作连续报道)
去年5月21日,这起历时1年多的维权事件,终于有了结果,高力置业开始退钱。
□快刀短评
将问题关进 “制度的笼子里”
N王芳
“代收代缴”、“优惠赠送”……为一笔燃气初装费,开发商花样百出。
2006年、2007年的省政府及省物价部门发文都明确规定,房价应包括燃气初装费,不得另行收取。为什么开发商还是有令不行?
笔者认为有两个方面。一是日常监管不力。一个楼盘从开盘到交房,林林总总的环节,为什么没有人监管,或是提醒、制止?另一个是违法成本过低。对开发商来说,问题爆发了,最多就是被退还这笔燃气初装费,却无须为违反规定付出代价。
在保护公民利益的问题上,不应只是事后调解,而应更多体现在监管上,将问题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N本报记者 曾小琴 陈建辉 陈斯红 田米 谢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