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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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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史国亮 通讯员 郭海龙 本报讯 33岁的重庆男子刘某军,因盗窃、抢夺、贩卖毒品等被判刑、劳动教养已达9次。2月18日,他再次被判刑:因伙同他人多次抢夺,被南安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1万元。 据指控,刘某军伙同他人多次在晋江内坑、南安水头等地骑车抢夺。其涉嫌的4次抢夺案件中,共抢走人民币100多元,以及金耳环、金项链和手机等物,造成一名受害者轻微伤。 南安法院认为,刘某军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责令其退还赃物或者折价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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