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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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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曾炳光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获悉,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今年1月1日实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也发生了变化,援助对象由原来的三种对象扩大到五种。 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吴佩珠介绍,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法律援助对象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在原来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和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三种对象的基础上,增加了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人。“2012年漳州全市刑事法律援助达到334件,今年预计将超5倍。”吴佩珠介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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