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林淑芳 通讯员 游雪芳 魏腾宏
本报讯 买衣服送的热水袋,原本以为是商家给的福利,没想到回家使用时,水袋忽然爆裂,将翁先生大腿内侧烫伤。昨日,经过鲤城区消委会调解,商家最终向消费者支付了3000元。
2011年12月,市民翁先生和妻子在泉州市区中山路一家女装店买衣服,商家赠送了一个热水袋。2个月前装热水后破裂,翁先生的大腿两侧被烫伤,要求商家支付12万元医药费,但商家认为并不是自己的产品,拒绝赔偿。
“热水袋是商家送的,当然要负责。”翁先生介绍,2011年冬天热水袋也用过,没任何问题。1个月前,他拿出热水袋使用,在往热水袋中装热开水时,该热水袋忽然爆裂,翁先生大腿内侧被烫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医疗费2万元。商家接到消费者投诉后也前往医院看望,当时承诺会支付医疗费,但事后百般推诿。经过鲤城消委会了解,商家认为,当时赠送热水袋的时间为2011年12月17日~2011年12月25日,他们无法证实该热水袋就是当时赠送的那款,而且送出时间已超过1年,生产厂家认为时间太长,不愿承担责任。
鲤城区消委会要求商家提供该款热水袋的相关检验证书,虽然翁先生购买的是衣服,但热水袋属于商家的赠品,实际上这个赠品是消费者向商家购买衣服时的附加条件,也就是说,属于商家的附属义务。
此外,鲤城区消委会提醒商家,即便不是商店内销售的产品而只是自己购买产品的赠品,同样要向供应商索要相关合格证书、票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