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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戴敏 通讯员 罗礼发 晏兴亮 本报讯 某,在一个月间,伙同他人,疯狂抢劫4次,共抢得价值7300多元的金钱财物。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昨日,刘某被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刘某成绩不好,喜欢和社会上的“朋友”一起活动。去年3月的一天,丁某(另案处理)邀刘某租乘被害人吴某的摩托车一同前往长汀县铁长乡。趁中途停车,丁某跟刘某商议抢劫事宜。刘某立即答应。随即两人抢走吴某现金、手机、摩托车。 “不费力,来钱快”,刘某马上喜欢上了这种“无本万利”的方式,没过几天,刘某和丁某又伙同另外三人,连续作案3次。 4月24日,被告人刘某在长汀县新龙门宾馆被长汀县公安局刑警队民警抓获归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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