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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13版:闽南新闻-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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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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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会员卡 是否需经商家同意?
湖里法院通过经典案例,指导消费者和商家防范风险

本报讯 自己的会员卡转让给男友,俱乐部却拒绝了她的转让申请。“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日,湖里法院整理发布了几个消费维权案件,希望通过案例,指导消费者和商家防范风险,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08年5月,吴小姐花5000元钱在厦门某酒店办理了一张康体俱乐部健身会员卡,会员卡到期后,吴小姐打算续卡并把卡转让给也曾是该俱乐部会员的男朋友田先生,但俱乐部拒绝了她的转让申请。吴小姐一怒之下,把经营酒店的公司告上法庭,与酒店对簿公堂。

庭审中,吴小姐认为,俱乐部宣传单中明确写道“本会员资格可转让”,所以她有权转让会员卡;公司则提交了员工证词及报警回执,证明田先生曾有损坏俱乐部设备的行为,并指出《会员条款》约定了“俱乐部保留拒绝任何一个会员资格转让申请的权利”,认为俱乐部有权拒绝吴小姐的转让申请。吴小姐疑惑道:“我的会员卡转让给谁我还作不了主吗?”

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吴小姐的诉讼请求,吴小姐不服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昨日,湖里区法院李法官说,这是一起因预付式会员卡转让引发的纠纷。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相关权利义务。转让会员资格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以商家的同意为生效要件。被告提交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被告与田先生在履行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发生过纠纷,因此被告有理由对田先生全面履行服务合同的能力产生怀疑,并拒绝原告的转让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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