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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2版:泉州新闻-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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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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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半改判1年4个月,抢劫罪改判盗窃罪,泉州中院二审认为
没证据证明 小偷当场使用暴力

长旺/漫画

N本报记者 韩影

3月18日 泉州中院

从3年半改判1年4个月,这样的事比较少见。昨日,记者从泉州中院获悉,一起按抢劫罪一审判刑的案件,在二审时被改判盗窃罪,小偷因此获大幅度减刑。

原来,2010年2月8日凌晨4时许,泉州鲤城江南火炬区内,小偷戴某成扛着一架竹梯,窜入一租户二楼盗窃,趁租户费某熟睡之机,窃走1000余元现金及一部手机。被吵醒的费某准备爬竹梯追贼,不料梯子被戴某成撤走,费某踩空摔落,左脚根骨骨折,构成轻伤。去年,小偷戴某成落网,并主动交代了2007年一起入户盗窃案底(本报今年3月6日A15版曾作报道)。

鲤城法院一审认为,戴某成行窃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并以盗窃罪和抢劫罪,并罚戴某成有期徒刑3年半,处罚金4000元。

泉州中院二审认为,综合本案人证物证材料,均无法证明小偷戴某成,是明知事主追赶而撤走竹梯,无法推断,戴某成是当场使用暴力,抗拒追捕,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最终,泉州中院以盗窃罪,改判戴某成有期徒刑1年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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