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苏禹成 杨清竹 文/图
本报讯 昨日,华安法院开庭审理“华安枪击迷案”,吕某当庭认罪,请求轻判。本案将择日宣判。
庭上,检方认为,从吕某供述、证人证言、相关物证等,可证明吕某对邹金瑞所在处开枪,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而辩方律师作无罪辩护,认为物证消失,证据尚不充足。另外,吕某已赔偿受害人家庭5.2万元,双方就是否应启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展开辩论。
【案件回放】 16年前遭枪杀 原尸检未提枪伤
16年前,华安沙建镇上樟村村民邹金瑞,疑在山上遭人枪杀。去年,他的儿子邹阳辉发微博为父讨说法。华安警方回应称,嫌疑人吕某虽承认开枪,但当年因找不到子弹而无法追责。
去年8月17日,漳州市公安局、华安县公安局、检察院联合开棺验尸,没有发现子弹,但确定邹金瑞曾受枪击。去年8月21日,华安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吕某。(详见本报去年7月21日、8月14日、8月18日连续报道)
【庭审焦点】被告人是否有罪?
控方:吕某开枪过失致死
辩方:物证消失证据不足
华安县检察院依照吕某的供述,以及其他15人的证言、相关书证、物证等查明,1996年4月14日10时许,吕某携带一把鸟铳,到新圩镇绵治村的竹林巡山,发现竹笋被破坏。后来,他在半山腰发现竹林有动静,就用鸟铳朝动静处开了一枪,打中偷挖笋的邹金瑞,造成邹金瑞当场死亡。经漳州市公安局法医尸体鉴定:邹金瑞因左侧胸部枪弹创,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华安县检察院认为,吕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公诉意见,吕某的辩护律师表示同意。不过,他认为,指控过失致人死亡证据不足,从目前的证据看,现场勘验的笔录、照片都没有,是16年后补拍的,时过境迁,对现场的指认可能存在不准确。同时,没有对致人死亡的鸟铳进行鉴定,且物证都已消失,此鸟铳是否具有杀伤力,被害人死亡与鸟铳是否有直接关系等,尚未清楚。
对此,被害人代理律师认为,辩方所指的证据不足是客观方面的原因,还是取证时人为主观原因引起的,值得商榷。
尽管辩方律师为吕某作无罪辩护,不过,当审判长询问吕某是否认罪时,他当庭认罪,并请求轻判。
能否启动民事诉讼?
辩方:已赔偿5.2万元
控方:追凶无果被迫接受
辩方律师称,2003年11月,吕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先后共计支付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2万元,并取得谅解,不宜启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对此,被害人代理律师称,尽管双方赔偿的事实存在,但是当时赔偿,是在被害人死亡后7年,家属四处追凶而没有结果,百般无奈下选择的。同时,谅解协议书上只签了代理律师的名字,而当时吕某还在广州,代理律师并未取得授权,因此代理程序不合法,又何来谅解。
因此,被害人代理律师认为,这起16年前的命案,给死者家属带来莫大的伤害,家属要求严查此案,目的也是为了讨一个说法,为这个被伤害的家庭讨回必要的补偿,建议法院启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