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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N11版:同城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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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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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出窗外 男子被自己开的车压死
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要赔偿61万

法院认定死者是非车上人员,属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受害人

N本报记者 陈志坚 通讯员 思法

本报讯 厦门同安人阿强驾驶自己的货车,不慎发生意外,被车压死。生前,阿强曾为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交强险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作为投保人,阿强的妻子阿芳及儿子小华却状告厦门某保险公司,认定阿强是受害人,保险公司应支付交通事故赔偿金61万元。

日前,思明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阿芳母子的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1万元。

去年9月,阿强开着自家的轻型自卸货车去送货,在同安区汀溪路段,车子失去控制,撞向山体后侧翻,将阿强甩出车外。随后,阿强被车身压迫,窒息而死。交警部门认定阿强负事故全部责任。

生前,阿强的货车曾向厦门一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阿强是投保人。阿强死后,阿芳及小华作为遗产继承人,在今年年初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认为阿强当时已置身保险车辆下面,并不在车内,属“第三者”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按赔偿受害人的方式,赔偿事故各项费用共61万元。

对此,保险公司却认为,阿强是肇事车辆的被保险人,属本车人员,让他们赔偿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是不合理的。

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

主审法官解释,本案情况十分特殊,阿强被甩出车外,进而被压身亡,同时具备被保险人、因事故遭受损失的非车上人员两个身份。某些特殊情况下被保险人亦可成为受害人。结合交强险的立法精神,可以确认阿强虽是被保险人,却与实质的普通受害人无异。因此,保险公司应向受害人赔偿人身伤亡损失。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相关链接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含义是指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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