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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9版:天下/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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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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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就“敲诈勒索”发布司法解释
敲诈勒索2000元即为犯罪

N据新华社电

本报讯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7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解释规定标准的50%确定。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2000年4月出台的相关规定,确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最低为1000元,此次解释规定最低为2000元,虽然提高了1倍,但同期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了3.2倍。而且,解释还规定具有7种特殊情形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最低仍为1000元。总体而言,提高了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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