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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N06版:民生/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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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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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肇事逃逸 保险依然理赔
芗城法院:保单签名非车主所写,保险公司未履行免责告知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N本报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林娟娟 吴静霖

本报讯 车祸致人伤残后,车主王某逃逸,这原本属于保险免赔范围。但昨天,芗城法院依然判决,保险公司需要赔偿。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保单上,投保人声明栏的名字不是车主本人签署的。而保险公司也无法证明自己尽到免责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应赔偿伤者各项损失合计23万元。

案件:车主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不想赔

去年12月,王某开车至国道319线天宝段,与骑无牌电动车,横穿马路的陈某碰撞。结果,陈某受伤,两车受损,王某驾车逃逸。

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事后,陈某将王某与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29万元。法庭上,保险公司称,王某逃逸,属免赔范围。而王某称,保险公司并未告知免责条款,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审理中,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但经鉴定,保单中的签名,与车主王某本人的笔迹不同。

说法:未尽告知义务 免责条款无效

经办法官认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限额内进行赔偿。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有明确说明的义务。另外,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在保单“责任免除特别提示”下手写“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并签名。

但是,经鉴定,保单中的签名并非王某本人签署,保险公司也未证明自身已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据此,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全额赔偿陈某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

□征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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