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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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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警方曾多次发文要求
监督管理行政暂扣车辆停车场

▶市区一停车场内停放大量行政暂扣车辆

N本报记者 涂传之 谢明飞 谢杨 文/图

核心提示 停车场是否能够停放行政暂扣车辆,其“准入门槛”由公安执法部门把握。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依照就近停放的原则,民警有权决定将暂扣车辆停往何处。

自2008年以来,就行政暂扣车辆管理问题,泉州市区两级公安局、泉州市交警支队等数次发文,其中不乏措词强硬、态度坚决的通知,要求各级警方加强对行政暂扣车辆及停放场所的监督与管理。也确有停车场因屡遭投诉,警方不再停放暂扣车辆,导致业务量大减几近倒闭。

暂扣车辆委托停放 警方屡发文监管

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暂扣车辆属被查封、扣押设施或财务,其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实际上,由于泉州执法部门没有所属停车场,或受所属停车场场地限制,绝大多数行政暂扣车辆只能委托社会化运营停车场保管,停车费用由被扣车方承担。

目前,泉州市丰泽、鲤城和洛江三区警方“指定”行政暂扣车辆停放停车场共有6家(详见表格)。实际上,泉州市区丰泽、鲤城、洛江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证”的停车场不止这6家。所谓警方的“指定”,指的是以上6家停车场装有公安暂扣车辆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用于对扣留车辆的信息管理。

虽然停放行政暂扣车辆的停车场为社会化运营,警方与其之间的关系,从实际民间舆论而言,一直存在争议。

为此,2008年8月泉州市公安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全市公安交警部门全面启用公安暂扣车辆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公综[2008]289号)。

通知明确规定:“严禁执勤民警不开具强制措施凭证而‘暗箱操作’,严禁停车场乱收费或私自‘搭车收费’。”通知中还有多处内容提及,完善交警部门查扣车辆的工作流程,不给其他部门“提供搭车收费之便”。

态度更为坚决、措辞更为强硬的规定,出现在泉州市公安局2009年11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交警部门暂扣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泉公综[2009]356号)。除了对停车场的督促、监督之外,该通知还多处提到交警部门自身的工作完善:

“决不允许(民警)参与停车场收入分成等行为的发生。违者一经查实,将坚决追究责任。”

“对于因乱收费等问题经常遭群众投诉的停车场,各交警大队要坚决取消其行政暂扣车辆的停放资格……”

除这两份文件外,泉州交警支队2010年发布《关于督促停放交警部门暂扣车辆的停车场安装使用公安暂扣车辆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紧急通知》,以及丰泽公安分局3月21日印发的《丰泽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暂扣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等,都再三强调警方对行政暂扣车辆停车场的监管工作。

警方怒斥“败坏名声” 叫停江滨停车场暂扣车

虽然“三证齐全”,且曾为警方“指定停车场”,但因对行政暂扣车辆乱收费,泉州市区江滨南路的江滨停车场曾屡遭投诉,本报记者也数次前往明察暗访并予以曝光。

对于此事,近日面对采访时,鲤城交巡警大队教导员曾松皓说:“这么乱搞,根本就是败坏我们交警的名声!”

针对该停车场“屡教屡犯”的情况,泉州交警部门监审部门于去年与本报取得联系,在通过对本报海都热线通汇总投诉情况的回访和调查,查实江滨停车场乱收费问题,交警部门自此不再将行政暂扣车辆停往此处。

5月2日,记者回访这家停车场,发现其场内仍停有数量不少的摩托车和数辆货车,但其大门紧闭,无人看管。记者从物价等部门获悉,江滨停车场目前基本处于未运营状态。

行政暂扣车辆停车场,所停车辆皆为行政暂扣车辆、达年限将报废车辆及事故车辆。

“警方查车扣得多,我们就赚得多。扣得少,我们就没得赚。”南安柳城普莲路上,其中一家“指定停放”货车为主的停车场负责人如是说。

丰泽区田新路的停车场负责人叶先生也说:“4月份警方‘统一行动’比较多,扣进来的车比较多。5月份扣车少,进来的都是报废车,赚得就少了。”

花招盘点

“按标准收费,绝无钱可赚。”这是市区一行政暂扣车辆停车场负责人所说的话。除在停车费上“自立标准”外,停车场在乱收费上还有诸多花招。

花招1 不挂公示牌 随口叫价

物价部门规定,获许可的停车场需制作统一格式的收费公示牌,但不挂牌几乎是停车场的通病。即使停车场的负责人熟知标准,也多不愿挂牌,理由是标准太低,挂出去不按牌上收费,岂不是投诉更多?

更有甚者,则是擅自制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收费公示牌,自行将其收费标准由“四类”提为“二类”,给其超标收费提供借口。

花招2

隔夜停车

计费算2天

前日傍晚车辆进场,次日早晨车辆出厂,停放时间尚不足12小时,多数行政暂扣车辆却对此按两天收费。其实,行政暂扣车辆停放的计费方式应以“24小时/辆”为准。

花招3

收费超标

不给钱不放车

车主凭警方开具的取车凭证,至停车场取车,却遭遇离谱收费,停车场收费人员不仅声称“不给钱不放车”,还常嚷着“有疑义找交警(派出所)”。

花招4

连诈带骗

变相强行施救

事故车辆尚能继续行驶;事故车辆无需暂扣;车辆被警方查扣,驾驶员非酒驾等特殊情况,仍能继续驾驶车辆……即使在这些情况下,有停车场强行对车辆进行施救,以赚取高额施救费。

更有业内人士透露,有些停车场人员在交通事故后,常以“车不拖至停车场取证,交警就不处理事故”为由,骗取车主同意将车拖入停车场。

花招5

巧立名目

标准之外多收费

除停车费、“拖车费”外,对于行政暂扣车辆,停车场开出“代驾费”、“盘货费”、“过磅费”、“看车费”、“入场费”等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并不鲜见。其实,行政暂扣车辆停车场仅停车费和施救费两项收费有标准可依,“过磅费”尚属市场议价收费。

花招6

故意不给票

急用车只好给钱

因停车费严重超标,还收取规定之外其他项目费用,停车场往往不敢开出停车收费发票,甚至不敢开出收据。同时,不开发票还有利于停车场逃避税收。

而车主往往因急于取车,不愿与停车场纠缠发票问题,此后又苦于无发票、无证据,难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