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北晚
本报讯 包工头李波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以买卖为由过户给“小三”赵璐璐,反被妻子告上法院。近日,北京昌平区法院作出判决,李波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
李波与张琪早在1991年就办了婚礼,但两人当时并未领取结婚证。婚后不久,他们来北京打工并有了两个孩子。夫妻俩买了房后,两人才领了结婚证。
2008年,李波结识了赵璐璐并公开带着赵璐璐外出旅行或者去探望自己的亲戚。张琪得知此事后,和丈夫频繁吵架,所幸后来两个孩子唤回李波的心。但是,赵璐璐不依不饶,李波想用房子对赵璐璐做点补偿,名义上,李波以二十多万元将房子卖给赵璐璐,实际上却分文不收。
发现房子被卖后,张琪把李波与赵璐璐诉至法院。昌平区法院认为:双方在举行结婚仪式后至结婚登记之前为同居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为同居双方共有财产。李波擅自将诉争房屋出卖给被告赵璐璐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此外,赵璐璐并未支付房款,其取得房屋产权也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善意取得。
(注: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