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曾炳光
本报讯 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保。李某在一家加工厂工作时受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之后,她状告加工厂。昨日,龙海法院判决,加工厂赔偿李某5.6万元。
这些赔偿里,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等。结合相关法律,法院详解了为什么要支持赔偿,如何确认金额。
案件:未签劳动合同 工作时受伤
2011年7月,李某到龙海一家锡箔加工厂上班。加工厂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同年9月7日,李某工作时不慎被铁锤砸伤,导致右手拇指末节骨折。受伤后,李某就没有再回去上班。加工厂在相关部门调查时,提到李某的工资与其丈夫合并发放,因此,劳动部门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认定李某的事故是工伤,劳动功能十级障碍。
经李某申诉,龙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自去年5月3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加工厂应支付李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合计4万元。并应为李某补办社保手续补缴在职期间社保费。李某不服裁决,向龙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加工厂赔偿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部门认定李某发生的事故属工伤。昨日判决,加工厂应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56233.73元。
律师说法:未签劳动合同 工伤如何维权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艳红认为,虽然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是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其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的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与用人单位形成稳定的事实劳动关系,即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依旧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实践中可以提供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就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
5.6万元赔偿 怎么算出来的
这56233.73元的赔偿是如何构成,如何确定的呢?法院结合相关法律进行详解。
工伤保险待遇:因加工厂未按规定为李某投工伤保险,应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结合李某伤情,法院酌情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应得的停工留薪工资为3050元/月×2个月=6100元;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3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2683.73元,合计50133.73元。(更详细的法律解说,请翻阅本报26日N9版)
双倍工资差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本案中,李某工作两个月,按规定第一个月不算双倍工资,从第二个月开始,加工厂应付李某双倍工资差额3050元。
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因加工厂没有依法为李某办理社保,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李某可以与加工厂解除劳动关系,且依法主张经济补偿。李某自2011年7月至加工厂工作,因加工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的时间,故李某主张权利之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李某是2012年6月14日向劳动部门提起申诉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其经济补偿金按工作6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标准计算,即补偿1个月工资,共3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