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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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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刘荫花 芮舟 本报讯 烟花点着后40分钟没有燃放,商家邹某杨正准备将其抱回店中时,36发烟花几乎全部响起,他当场被炸伤。邹某杨将其拿货的上家邹某华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近6万元。昨日,华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邹某华赔偿邹某杨经济损失4.2万元。 邹某杨在华安县高安镇开了一家食杂店,2012年除夕夜,村民小张到店里购买烟花,因店内缺货,邹某杨便从同行邹某华的店中,以每粒72元的价格购买了4粒36响“富贵满堂”牌烟花,并将其中两粒卖给小张。 当晚接近24点,小张点燃烟花后,等了10多分钟,都没有响声。小张只好打电话告知邹某杨。邹某杨也同意将烟花回收,并表示道歉,承诺可以更换。 邹某杨驱车到达小张家,此时,距离烟花点燃已经过了40多分钟,当他抱起烟花准备回家时,36发烟花几乎全部响起,他当场被炸伤。邹某杨住院7天,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出院后,邹某杨将销售烟花的上家邹某华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烟花可认定为缺陷产品,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产品说明中已警示:“燃放中如发生中途断火,请于15分钟后点燃备用引线或灌水安全处理。”原告未按说明处理点燃后的烟花,有重大过失,故依法减轻赔偿义务人30%的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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