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2013年5月28日
- 3上一期 下一期4
- 按日期查找
- 版面导航
|
N新华 中新 昨日上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长春杀婴盗窃案”,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喜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4日6时40分,被告人周喜军来到“为家”超市,发现超市主人停放在门口的轿车没有熄火。7时许,周喜军将车盗走,在发现有婴儿在后排座上后,仍驾车驶往公主岭市怀德镇方向。行驶中,周喜军将婴儿掐、勒致死。8时20分左右,周喜军将婴儿埋于积雪中,后将车内女式挎包、婴儿衣物等抛至路旁沟内。 事后,周喜军得知公安机关在本省和邻省进行全力抓捕,社会公众在自发寻找被盗车辆及婴儿,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于3月5日16时40分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13.49万元,已返还给被害人家属。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喜军虽自首成立,但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 |
| 3上一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