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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C01版:旅游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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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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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旅途”终“有法可依”
——专家解读《旅游法》几大亮点

□编者按

近些年,中国旅游业飞速发展,而旅游者权益受侵害事件也频现报端。面对侵权,多年来旅游者权益,一直缺乏足够的法律保障。10月1日,即将实施的《旅游法》,意味着中国在旅游领域“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得到了终结。新法最大亮点就是在维护权益平衡的基础上,强调为旅游者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相比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法对旅游者权利受损时,规定了诸多救济方式,不少规定走在了前面,这为正在修订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在全民出游时代,旅游法的出台无疑对旅游市场起到巨大的推进和规范作用。

亮点解读

【亮点1】 无理由退货权

在旅游者权利救济领域中,新法就有诸多亮点。比如,无理由退货权、任意解除权,还规定了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倍数更高的惩罚性赔偿和多主体救助保护责任。

新法规定,旅行社如以不合理的低价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或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时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扣除必要费用,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亮点2】 明确拒绝“零负团费”

对待“零负团费”,新法持“零容忍”的态度,并采取标本兼治的做法。

新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这些条款清晰地明确了低价招徕,然后通过强迫购物等不恰当途径获取利益的经营行为是非法的,并从旅游经营活动的全链条,旅行社、导游及其他的经营者各个环节都明确了这个市场规则和行为规范。

【亮点3】 索赔救济途径保障

游客投诉难、索赔难一直是旅游活动中最为公众诟病的问题。

新法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可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如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索赔。

此外,新法还明确规定,政府应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亮点4】 景区门票涨价需听证

价格持续高涨的景区门票,伤害了市民出游积极性。新法以严格控制价格上涨为基本原则,增加了听证会这一价格调整程序,以此遏制景区随意定价和门票过高等问题。

新法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且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而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逐步免费开放。

【观点】 加大执行与监管力度,确保有效实施

新法是否切实保障旅游者的权益,仍有赖于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和出台相关释义和实施细则,并加大执行和监管力度,确保在实施过程切实有效施行,避免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等问题;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宣传贯彻和解读培训,令旅游从业人员更规范地提供服务;对旅游者也要进行广泛而有效的宣传教育,使之对《旅游法》有充分的认识,懂得运用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欧玉妹 (华侨大学旅游学院2012级研究生)

指导老师:黄远水(华侨大学旅游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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