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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城事/相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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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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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的榴莲坏了,一赔十?
供食用农产品并不属于“一赔十”范畴,“一赔十”也是有条件的

N本报记者 李秋云 通讯员 游雪芳 刘晓玉

维权日记

时间:6月26日

地点:鲤城区涂门街一商超

维权主持人:鲤城消委会、鲤城区工商局检查大队

维权心得:食品安全法中,有“退一赔十”的条款;街头巷尾的店里,也常看到“假一赔十”的商家承诺。不过,许多消费者并不了解,“退一赔十”是有条件的,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能适用这一条款。换句话说,“退一赔十”可不是放之四海皆准的万金油。

【维权案例】

6月25日,市民吴女士到涂门街一家大型商超买了个3斤多的榴莲,花了26元。回家后,吴女士将榴莲切开,发现里面竟然已经发霉变质,不能吃了。吴女士找到商家,要求赔偿,但未能得到满意的解决,随即投诉到12315。

鲤城消委会介入调解后,吴女士提出自己的要求,坚持商家应按食品安全法“一赔十”的条款赔偿,并赔偿自己因此事花销的车费。而商场方面则认为,只能为吴女士退换并赔偿车费。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协议。

鲤城区工商局工商人员介绍说,消费者常说的“一赔十”,具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不过,这起案例中的榴莲属于供食用的农产品,并不在此范围中。

工商人员解释说“一赔十”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比如生产者在生产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二、销售者明知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比如,销售者从非正规渠道采购食品,明知道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是劣质的,依然进货销售,类似情况就可以认定是明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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