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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N04版:城事/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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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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挨打索赔 提起诉讼引争议
相机等同时被砸坏,打人者涉故意损坏财物被公诉,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人身赔偿,法院却认为砸相机行为与受伤无必然联系

N本报记者 杨清竹 苏禹成 通讯员 林煜屾 方舒鹏

本报讯 漳浦人黄某东一家被人殴打成轻微伤,他携带的单位摄像机等也被砸坏。事后,打人者谢某南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罪被公诉,黄某东一家也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要人身损害赔偿。但是,漳浦县法院认为,人身损害与谢某南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的行为无必然联系,裁定拒绝附带民事诉讼。

这样的结果,让黄某东难以接受。多位法律界人士也认为,法院在没有相反证据和质证的情况下,认定两者没有必然联系,做出这样的裁定不合适。

6月28日,漳浦县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裁定并不是最终的判决结果,黄某东仍可以另行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索赔。黄某东不服法院裁定,已依法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

附带民事诉讼

被法院拒绝

林某惠经营一家停车场。去年8月,停放的摩托车常堵住黄某东家的储藏室门口,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去年9月6日晚上11时许,黄某东的妻子和儿子回家,遭停车场员工谢某南殴打,林某惠等人也参与踢打。当时,黄某东下班回家,上前劝阻,也遭到殴打。他随身携带的单位摄像机、数码相机被谢某南砸坏。

经鉴定,黄某东被打成轻微伤(偏重),其妻儿为轻微伤,被毁坏的器材价值19473元。

漳浦警方调查认为,谢某南的行为已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罪,遂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黄某东一家也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6月19日,漳浦县法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黄某东等人诉请的人身伤害,不是检察院指控的故意损坏财物罪的犯罪行为所造成,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受理范围,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争议】——

黄某东代理律师:附带民事诉讼 影响定罪量刑

黄某东的代理律师认为,提请刑事附带民事不仅是原告的权利,也能够优化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此刑事附带民事诉求一旦成立,被告如果不愿意赔偿原告损失,那将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如果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赔不赔就与刑事判决没有因果关系,对被告定罪量刑就无影响。

检察官:损坏财物与打伤人 不能割裂认为无关

漳浦检察院一检察官称,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检察院。本案中,黄某东一家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附带民事诉讼,是合适的。对于被损坏的单位财物,可由单位或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谢某南等人对黄某东一家施加暴力,既侵害黄某东等人的人身权利,又损害了黄某东所在单位的财物,属一个行为导致多个后果。虽然人身损害行为未构成犯罪,但不能割裂地认为所遭受的损失与被告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派生的,是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案件已经到了法院审判阶段,被害人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可以就刑事部分作出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赔偿判决。

法学学者:没有经过质证 此裁定缺乏依据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杜力夫认为,原告的伤以及为此发生的费用,与被告的犯罪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需要经过开庭审理,出示各种证据才能确定。

原告起诉时,向法院提供警方的调查结果,已经初步证明,其伤情以及为此付出的费用,均是被告人的行为所造成。法院在没有相反证据,也没有进行质证的情况下,就认定“黄某东等人诉请的人身伤害不是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故意损坏财物罪的犯罪行为所造成”,依法不能成立。

——【法院】——

审理还在进行 不便进行解释

6月28日下午,记者就此事采访漳浦县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裁定是法院对案件处理方式的一个决定,并不是最终的判决结果。该裁定只是拒绝黄某东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诉请,他们仍可以另行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索赔。

至于为什么做出这样的决定,法院该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案件还处于审理阶段,当前不便于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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