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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财经/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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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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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商品≠瑕疵品
“概不退换”可能无效

N本报记者 李秋云 通讯员 吴铋钦

【维权日记】

时间:2013年6月28日

地点:鲤城区南环路一服装厂

维权主持人:鲤城工商局金龙工商所

维权心得:每到节假日或产品换季时,商家总是以降价、打折等优惠形式来吸引消费者。例如“特价商品,概不退换”这样的规定,不少消费者都遭遇过。事实上,如果交易时商家未明确告知或明示所售商品有瑕疵,即使是特价商品,商家一样要对商品质量负责。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概不退换”是无效的。

【维权案例】

几天前,市民王女士在鲤城南环路某服装厂买了一件睡衣,打折后25元。王女士回家试穿后发现,睡衣尺码偏小,而且两边袖子不一样长。王女士认为,袖子长短不一是质量问题,遂要求退换,但商家称睡衣是打折处理品,不能退换。王女士随后向工商部门投诉。

在日常消费中,类似“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

金龙工商所所长庄惠平称,消费者应该分清楚两个概念:打折商品(特价商品)和处理品(瑕疵品)。特价商品并不等于瑕疵品,商家也应该提供合格品,并对产品质量负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商家在销售瑕疵品、次品时,应明确标示,还应通过店堂告示、现场广播或书面等形式明确告知消费者,不能隐瞒商品存在的瑕疵。

“如果没有明确告知是瑕疵品,而只是打折处理,那就应对商品质量负责,赠品也包括在内”。庄惠平称,除非明确告知是瑕疵品,否则“概不退换”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消费者如果遭遇这样的霸王条款可向工商等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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