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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5版:财经/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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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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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3·15
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违法的!

长旺/漫画

N本报记者 李秋云

维权日记

时间:2013年6月

地点:泉州市鲤城区某影城

维权主持人:鲤城工商局鲤中工商所

维权心得:我们经常能在各种代金券或会员卡的背后看到类似“本公司/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其实,这样的条款可能被经营者用来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或面临处罚。

而早在2010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颁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类条款无效且违法。

维权案例

一个多月前,消费者李先生向鲤中工商所投诉称辖区一影城侵害自身权利。他在团购网站买了一张票面价值26.7元的电影兑换券,看电影时却被告知“看新片需加价10元”。李先生认为该要求不合理,被影城以电影票明确规定“影城拥有最终解释权”为由驳回。

工商人员调查后认为,影城已在主页和兑票台前刊登“部分影片可能因发行方定价原因而出现加价”的警示,消费者没看到属于自身过失。不过,该影城在电影兑换券上印制“泉州××影城拥有对本券最终解释权”等内容,格式条款中单方面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工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5000元。

在日常经营中,商家应如何避免霸王条款?

工商提醒:一是在订立格式合同时,不能出现《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情形;二是附加条款应当有合理、公开的明示,并要有可供消费者选择的方案;三是单方面改变格式合同,涉及削减或增加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应当公开征得利益相关的消费者的同意或有合理、公开的通告,有可供消费者选择的方案,并有合理的期限供消费者作出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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