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邱瑞镧
本报讯 一男子向别人借钱,借到50万元,立马拿出1万元给对方作为第一个月利息。他借款的本金是50万还是49万呢?近日,福州罗源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官认为,这种情形属于“预先扣息”,不受法律保护,该男子所借的本金真正是49万元。据了解,这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做法,在民间借贷中十分普遍。
陈某因生意缺少资金,于2012年1月1日向王某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2%,每月1日支付。借款当日,王某给了陈某50万元,陈某当即从所借的50万元中拿出1万元给王某作为第一个月利息。
2013年2月1日,陈某因个人经济问题欠息1个月未还,王某便告上法院,要求陈某偿还本金50万元及利息。
罗源县法院的法官查明,借款之初的1万元表面上看是王某要求陈某支付的第一个月利息,但实际上却是一种预先扣息行为,陈某实际只得到49万元的本金,其得款数额低于借条约定的数额。所以,王某只能以本金49万元为标的额要求陈某偿还并付息。
法官提醒说,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中,不论是将利息计入本金,还是从本金中预先扣除,均不受法律保护,实际交付的借款数才是真正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