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杨喜云 谢建才
本报讯 自己家的房子太靠近小区围墙,相邻小区又筑起高墙,这使得孙某位于一楼的房屋通风、采光受到严重影响。14日,经东山法院协调,孙某获得两家开发商共计12万元的赔偿。
法官表示,根据《物权法》和《民法通则》,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案件】相邻小区筑围墙 通风采光受影响
2009年10月,孙某购买了一套位于一楼的房屋,客厅窗户距离小区围墙只有2.9米。
2010年,相邻地块开建,并于今年5月,紧邻孙某小区的围墙,建了一堵6米高的墙。孙某所在小区的地势比相邻小区低,这样一来,他们家的通风、采光都受到严重影响,家具用品也变得容易潮湿受损。
孙某是军官,在外服役。交涉未果,他通过东山县武装部,向东山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庭求助。随后,法院协调组织东山县武装部、东山县市容管理处等涉军维权服务中心成员单位勘查取证,并召集相关各方协调。
【说法】不动产相邻各方 不得妨碍彼此通风采光
孙某所在小区的开发商认为,他们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审批开工兴建,围墙原来的高度仅2米多,并在项目规划红线内,销售的商品房也已验收合格,可以说己方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隔壁小区开发商认为,他们符合审批规划,只是基于两小区落差大,把原来2米多高的围墙加高,这也是考虑了包括原告在内的住户安全,他们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物权法》规定: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通则》也明文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本案中,孙某所在小区设置的消防通道与房屋间距不合理,消防车辆无法通过,也使得房屋太靠近围墙。而相邻小区的高围墙,严重影响孙某房屋的居住环境。经调解,这两家开发商分别赔偿8万元和4万元。孙某不得再向其主张相邻权,以及因围墙加高导致房屋贬值等权利。
法官提醒,房屋的建造在通风、采光和消防通道方面都有国家标准,相邻权相对方在施工前对相关规定要有所了解,最重要的是应主动与对方沟通协商,尽量达成一致,避免在施工过程中或完工后激化矛盾。
□法律百事通
交房未达标准 业主能否索赔
市民王先生:2010年6月,我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购房款,约定2011年5月10日前交房,如延迟按房款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011年6月,我按开发商通知去办理交房,发现小区道路未铺好,电表未到户,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均为空白,便拒绝领取房屋钥匙。开发商整改后,同年9月18日,我领取房屋钥匙。但双方对逾期交房的原因发生争议,我能否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强:这种情况可追究违约责任。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交付房屋必须持有“五证”、“两书”以及能够供水、供电、供气等条件。“五证”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根据王先生所说,开发商于2011年6月尚不具备交房条件,因此,他可以要求逾期交房违约金,从2011年5月11日起算。
□征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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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东山涉军庭 今年审结6案件
东山驻军多,2012年10月18日,东山法院在全省率先成立涉军维权服务中心和涉军案件审判庭,专门审理涉及军人军属的案件。今年来,该院共审结涉军案件6件,处理涉军纠纷1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