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曾炳光
本报讯 林某入室偷走80张手机卡和13部手机,后来,手机卡追回了33张。那么,涉案金额是80张手机卡的价值还是47张?
昨日,云霄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追回的33张手机卡未给失主造成实际损失,不计入盗窃数额。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今年1月19日凌晨1时许,林某破坏窗户入室,在云霄火田镇高田村,盗走一店家13部手机和80张手机卡。经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5585元。
当天下午,他带47张卡到云霄县城卖,后来又不敢卖,就将卡扔了。3月5日,林某主动投案,其盗窃的6部手机及33张未启用手机卡被追回。其盗窃金额按照13部手机和47张手机卡计算,价值4175元。
追回的33张卡 并未造成损失
【说法】
为什么盗窃金额不是按照80张手机卡计算呢?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盗窃的80张手机卡属可挂失补办的号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林某案发后归还的33张手机卡,并未给失主造成损失,因此,其价值1410元不应计入盗窃金额。而被林某丢弃的47张手机卡,因为失主记不住号码,无法挂失、补办,已造成损失,应计入盗窃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