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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N03版:城事/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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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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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东琴畔’部分业主拒绝交房”追踪
一审判开发商逾期交房43天
逾期办证问题法院不予支持,对此判决,部分业主表示不服将上诉

N本报记者 苏禹成

本报讯 两年前在交房时,“尚东琴畔”开发商,漳州市瑞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瑞佳房产)与业主因逾期交房的问题闹得不可开交,之后,多户业主先后以逾期交房、逾期办证向龙文法院提起诉讼(详见本报2011年5月16日以来多篇报道)。

几经波折,7月15日,龙文区法院对部分业主的起诉一审作出判决,认为瑞佳房产逾期交房为43天。对于逾期办证的问题,法院认为因规划部门同意规划延期验收故可顺延,并不存在逾期办证问题。对于该判决,部分业主不服,表示将上诉。

法庭焦点

是否存在 逾期交房?

2009年3月30日,陈先生与瑞佳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0年12月30日前。合同签订后,陈先生即履行付款义务。

2011年5月20日,瑞佳房产将房屋交付给陈先生。陈先生拒绝接收:不仅逾期交房,而且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

为此陈先生提出,根据合同规定,瑞佳房产应按每日30元支付违约金共计10950元(按交房之日暂计算至2011年12月31日);逾期交房违约金15884.62元(按逾期141天算)。

而瑞佳房产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开发商可据实予以延期事由有:中、大暴雨75天,台风19天,扣除重复的6天,实际88天;高温天数91天,龙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停工33天及高考期间停工10天,以上合计222天。故不存在逾期交房,无需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是否存在

逾期办证?

同时陈先生认为,按照合同规定,瑞佳房产应在2011年8月19日前办理完毕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是瑞佳房产未履约。故应按合同约定,按日向陈先生支付已付款(375523元)0.0005%的逾期办证违约金。

对此瑞佳房产辩称,因小区所处建元路建设施工,造成小区配套设施、综合管网、河道接入口均被破坏,致小区不具备规划验收条件,属行政部门及其他非出卖人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协助业主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法庭判决

逾期交房天数43天 但不构成逾期办证违约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瑞佳房产在2010年12月30日前所出售商品房未达到交付条件时,业主可在之后2年内选择同意接收,且由瑞佳房产承担每日支付人民币30元的违约责任。但陈先生在2012年12月30日并未选择同意接收该商品房,根据合同约定,故陈先生提出的要求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交房的问题,经法院核实,扣除中、大暴雨、六级台风、高考等天数,实际逾期天数为43天。依据约定,属于逾期不超过90日,瑞佳房产应按日向陈先生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计人民币1614.73元。

关于逾期办证违约责任问题,瑞佳房产于2012年2月2日向漳州市城乡规划局提出书面规划延期验收申请,并获得该局同意。该事由系非瑞佳房产原因,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13年1月29日止,该期间应予以顺延,顺延后瑞佳房产逾期办证时间尚未超过1年,瑞佳房产不构成逾期办证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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